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85號聲請人川流燈光音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川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美紅┌─────────────────────────────────────┐│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主題設計工│聯邦銀行土│108年7月30日│43,000元│UA0000000││││程有限公司│城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