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麗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麗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麗芳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1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假釋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7月14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詐欺等案件,先後
經本院①以108年度聲字第42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7月確定;②108年度審訴字第14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③109年度審簡字第9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4月確定;④109年度審簡字第3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經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56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並於108年9月4日入監執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嗣後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61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上開前案紀錄表、該裁定參照)。嗣前述②③④所示罪刑,另經本院於110年4月16日以110年度聲字第12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前案紀錄表、該裁定參照)。
㈡受刑人入監後,先前已假釋並付保護管束,再因上開執行刑
期變動,而經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後,以110年7月1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71570、11001671571號函通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桃園地檢署仍維持假釋;且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4月3日,並計算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執聲卷附上開函件、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揭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㈢綜上,本件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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