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
陳瑞祥 律師複代理人 林哲希 律師被告 鍾莉娜 (即 宋杞琳 之繼承人)
鍾秀蘭 (即宋杞琳之繼承人) 鍾秀香 (即宋杞琳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莉娜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中關於編號84「 鐘莉娜 」、編號85「鐘秀蘭」、編號86「 鐘秀香 」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編號84「鍾莉娜」、編號85「鍾秀蘭」、編號86「鍾秀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