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03號聲請人昆德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震球 代理人 江仁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盧佳莉┌──────────────────────────────┐│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承鋼企業│永豐銀行│108年8月│42,777元│0000000││││社 廖素芬 │土城分行│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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