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2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賢
陳淑女
黃建誌共同選任辯護人方文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59號、112年度偵字第28523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經合議庭評議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審判程序審理(112年度訴字第159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主辦會計人員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己○○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主辦會計人員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所載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丙○○、丁○○與己○○分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丙○○自民國97年3月起,擔任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興國公司)董事長,係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業為被告丙○○所自承【見臺灣臺中地方祭署110年度核交字第453號偵查卷宗(下稱核交卷)第140頁】;又被告丁○○擔任興國公司之會計課長,被告己○○則係擔任興國公司之會計副理,均負責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亦為被告丁○○及己○○供述明確(丁○○部分:見核交卷第13頁;己○○部分:見核交卷第340頁),被告3人均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規範之行為人。另所謂「財務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規定,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及該等報表之必要附註。而興國公司編製之「102年度及101年度財務報告」,內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該等報表之附註,自屬商業會計法第28條所指之財務報表。被告3人於上開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及附註分別為不實之記載,致使該年度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被告丁○○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主辦會計人員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至起訴意旨認被告丙○○所為,係犯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主辦會計人員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容有誤會,然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僅係法律評價有異,本院於準備程序時業已當庭告知被告丙○○變更後之罪名及法條【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92號卷宗(下稱本院卷)第72頁】,已足使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得以充分行使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㈡被告3人就本案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
共同正犯。又被告3人利用不知情之不詳成年會計人員彙整製作上開不實之財務報表,遂行本案犯行,為間接正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明知興國公司與該公
司股東間並無借貸、清償借貸債務所生給付等往來款項,被告丁○○及己○○竟依被告丙○○指示編列虛假往來明細,充作興國公司與股東間之股東往來,藉以使資產負債表等相關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使交易相對人無法對於與興國公司之交易作出正確之評估及判斷,危及第三人交易安全,所為於法有違,惟考量被告3人犯罪目的在使興國公司帳務趨於正常,一時便宜行事,並未從中獲取私有財物,且考量被告3人犯後終能坦認犯行,坦然面對己過,已有悔意,兼衡被告丙○○及丁○○於案發前曾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前科,素行均非佳,被告己○○於案發前並無其他犯罪紀錄,素行普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供參(見本院卷第23-2
8、29-34、35頁),暨被告丙○○具五專畢業學歷,目前擔任公司董事長,須扶養5名未成年孫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丁○○具二專畢業學歷,目前已退休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被告己○○具大學畢業學歷,目前擔任公司副理,須扶養年邁母親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業據被告3人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7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至被告3人均否認有因本案犯罪而獲取任何對價之情(見本院
卷第73-74頁),且本案並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3人確有因本案犯罪犯行因而獲有任何犯罪對價,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5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859號112年度偵字第28523號被告丙○○男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道0段000號15樓
之5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丁○○女6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同選任辯護人方文献律師
陳恒寬 律師被告己○○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方文献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文賢自民國97年2月間某日起,擔任興國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國公司)之負責人,綜理興國公司所有業務,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己○○及陳淑女等人於102年至103年間,分別擔任興國公司之會計副理及會計課長,其等均係興國公司之主辦會計人員。詎劉文賢、己○○及陳淑女3人均明興國公司與興國公司股東 陳秀專 、 陳維斌 、 陳雋升 、 陳柏堯 、 陳佩琪 、 陳桓斌 、 趙春紅 (上7人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戊○○及林鳯英等人之間並無借貸或清償借貸債務所為之給付,竟共同基於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2年間,由陳淑女聽從劉文賢之指示,將如附表一至八「借」、「貸」各欄等與股東往來無關之款項,充作如附表一至八所示股東與興國公司之股東往來,暨就如附表九所示款項未實際兌付予股東陳維斌,而以現金充作償付股東陳維斌之股東往來,並於103年間,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彙整製作102年度股東往來變動明細表、102年及101年12月31日興國公司資產負債表、102年度及101年度損益表等財務報表,經陳淑女、己○○、劉文賢等人分層審核,且由己○○、劉文賢等人分別於上述資產負債表之「主辦會計」及「負責人」等欄核章以示負責,致興國公司於102年度資產負債表之「股東往來」、「現金」、「應付票據」、「其他應收款」等會計科目發生不實結果(詳如附表一至九)。
二、案經戊○○委任 王素玲 律師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丙○○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丙○○擔任興國公司董事長,明知興國公司與股東間並無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資金往來,仍指示被告丁○○以不實會計科目作帳之事實。2被告己○○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己○○自98年11月16日起,任職於興國公司,擔任會計副理,並負責在財務報表核章之事實。3被告丁○○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丁○○擔任興國公司會計課長,負責製作、審核傳票及會計科目,明知興國公司與股東間並無如附表一至九所示之資金往來,仍依被告丙○○之指示,以不實會計科目作帳之事實。4告發人戊○○(即興國公司之前任負責人)於偵查中之指述被告丙○○、己○○、丁○○等人分別係興國公司之董事長、會計主任(副理)、會計(課長),均有參與興國公司財務報表之登載,暨興國公司如附表一至八所示之股東往來係屬不實。5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桓斌於偵查中之證述(未具結)興國公司所有股東往來均是興國公司之款項。6告發人所提出之興國公司轉帳傳票、現金傳票(詳告證4、6、8、9-1至9-17所示)、公司股東名簿、公司變更登記表、102年度及101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被告丁○○提出之興國公司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詳110年度核交字第453號卷宗)等⑴被告丙○○、己○○、丁○○參與興國公司會計業務之辦理、審核之事實。⑵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興國公司財務報表登載前述興國公司與股東間股東往來內容之事實。7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10年12月6日建發(110)字第01056號函文及所檢附之102年度興國公司編製股東往來變動明細表(總表)、股東往來變動明細表(個別變動明細)等被告丙○○、己○○有於102年度之財務報表之「負責人」、「主辦會計」欄核章之事實。8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1號刑事判決書1份被告丙○○及丁○○2人前曾因涉嫌就興國公司97、98年度股東戊○○、陳桓斌等人之股東往來,不實登載於財務報表,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有罪之事實。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64號刑事判決書1份被告丙○○、己○○及丁○○3人前曾因涉嫌就興國公司100年度、101年度股東丙○○之股東往來,不實登載於財務報表,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之事實。10被告丁○○所提出之支票2紙(票據號碼:PA0000000號、PA0000000號)影本(正本經核對後發還)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3日彰肚字第1120000009號函文1份等票號PA0000000號、PA0000000號支票(如附表九所示)並未實際提示付款,該等支票係興國公司作為調整股東陳維斌股東往來餘額之用等事實。
二、按商業會計法第28條之規定,財務報表分為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前述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再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且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121號判決意旨可參)。是核被告丙○○、己○○及丁○○等3人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主辦會計人員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嫌。被告3人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至告發意旨雖認被告丙○○、己○○及丁○○等前揭所為,乃藉由編製不實股東往來以掏空興國公司之資產,亦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查興國公司係向股東借用金融帳戶,用以收取未開發票之貨款,並作為公司資金使用,而以股東往來會計科目登載於財務報表一節,此據被告丙○○、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桓斌等人供陳一致。而告發人就所指102年度減少同案被告陳維斌、陳秀專、陳雋升、陳柏堯等股東往來之款項遭被告等掏空一節,並未具體敘明相關款項究有何為被告等挪用或流於私途之情事,復未舉證以實渠說,本案尚難僅憑告發人片面之臆測,逕認被告等即有掏空興國公司資產之事實,而遽以該罪責相繩。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核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檢察官乙○○附表一:股東戊○○日期股東往來:借方股東往來:貸方對方科目備註102年1月2日250,000股東往來見他卷第97頁、核交卷第175頁。102年1月2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2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2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2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2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3日3,396,561其他應收帳款見他卷第71頁、核交卷第175頁。102年1月3日3,124,424其他應收帳款102年1月3日2,966,935其他應收帳款102年1月3日200,000股東往來見他卷第98頁、核交卷第175頁。102年1月3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3日45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3日6,606股東往來102年1月3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3日105,600股東往來102年1月3日250,000股東往來附表二:股東陳維斌日期股東往來:借方股東往來:貸方備註:對方科目備註102年1月2日250,000股東往來見他卷第97頁、核交卷第177頁。102年1月2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2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2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2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2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3日200,000股東往來見他卷第98頁、核交卷第175頁。102年1月3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3日45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3日6,606股東往來102年1月3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3日105,600股東往來102年1月3日250,000股東往來102年2月7日300,000現金見他卷第101頁、核交卷第175頁。102年5月31日300,000現金見他卷第113頁、核交卷第175頁。102年9月18日350,000現金見他卷第123頁、核交卷第175頁。102年11月29日250,000現金見他卷第129頁、核交卷第175頁。102年12月20200,000現金見他卷第133頁、核交卷第175頁。附表三:股東 陳楷文 日期股東往來:借方股東往來:貸方對方科目備註102年1月4日500,000股東往來見他卷第99頁、核交卷第179頁。102年1月4日2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4日2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4日42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4日2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4日200,000股東往來附表四:股東 林鳳英 日期股東往來:借方股東往來:貸方對方科目備註102年1月3日132,000其他應收帳款見他卷第83頁、核交卷第179頁。102年1月3日767,000其他應收帳款102年1月3日492,870其他應收帳款102年1月3日408,536其他應收帳款附表五:股東陳秀專日期股東往來:借方股東往來:貸方對方科目備註102年1月4日1,720,000股東往來見他卷第99頁、核交卷第181頁。102年2月8日450,000現金見他卷第103頁、核交卷第181頁。102年8月16日300,000現金見核交卷第181頁。102年9月5200,000現金見他卷第121頁、核交卷第181頁。102年9月25日400,000現金見他卷第125頁、核交卷第181頁。102年12月5日350,000現金見他卷第131頁、核交卷第181頁。附表六:股東陳雋升(更名前 陳俊笙 )日期股東往來:借方股東往來:貸方對方科目備註102年1月5日4,000,000股東往來見他卷第100頁、核交卷第181頁。102年2月7日300,000現金見他卷第101頁、核交卷第181頁。102年6月20日200,000現金見他卷第115頁、核交卷第181頁。102年7月4日200,000現金見他卷第117頁、核交卷第181頁。附表七:股東陳柏堯日期股東往來:借方股東往來:貸方對方科目備註102年1月4日211,200股東往來見他卷第99頁、核交卷第183頁。102年2月7日150,000現金見他卷第101頁、核交卷第183頁。102年5月8日100,000現金見他卷第109頁、核交卷第183頁。102年8月14日300,000現金見他卷第119頁、核交卷第183頁。102年9月12日350,000現金見核交卷第183頁。附表八:股東 陳楷元 日期股東往來:借方股東往來:貸方對方科目備註102年1月5日200,000股東往來見他卷第100頁、核交卷第185頁。102年1月5日45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5日2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5日3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5日4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5日1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5日4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5日5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5日25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5日100,000股東往來102年1月5日250,000股東往來附表九日期借方科目貸方科目金額備註102年2月8日應付票據現金2,000,000見他卷第105頁、核交卷第271頁。102年2月18日應付票據現金1,600,000見他卷第107頁、核交卷第2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