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7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13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許倩華 債務人 周志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陸仟伍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周志瑜於民國103年5月5日向聲請人分別申請新臺幣164萬元、116萬元借款,利率約定依聲請人公司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加碼年率0.88%,即為2.46%按月計付。㈡上開借款均自聲請人公司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本息攤還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㈢詎債務人對上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2年7月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七條),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961,753元、684,8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釋明文件: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帳戶往來明細、存證信函暨執據、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713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61753元周志瑜自民國112年08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6%002新臺幣684827元周志瑜自民國112年07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6%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61753元周志瑜自民國112年09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684827元周志瑜自民國112年08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