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3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彥豪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4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彥豪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曾彥豪與 童泠泠 、游 舒惠 係鄰居關係,童泠泠、 游舒惠 係母女關係,雙方因停車素有嫌隙。於民國111年10月8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童泠泠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建物前,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所,因曾彥豪將車輛停放在上址建物騎樓後遭童泠泠、游舒惠制止,曾彥豪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公然侮辱之犯意,向童泠泠、游舒惠恫稱:「我就三不五時找人來你這邊鬧,我看你房子怎麼租」等語,並向游舒惠辱稱:「幹你娘、你是 咧耗呆 、你是嗑藥是不是手抖成這樣是怎樣」等語,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童泠泠、游舒惠,使童泠泠、游舒惠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以此貶損游舒惠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經童泠泠、游舒惠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童泠泠、游舒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曾彥豪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陳明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38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3頁、第59至第60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1頁、第60頁至第61頁、第6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游舒惠、童泠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893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27頁至第29頁、第33頁至第35頁、第61頁至第64頁;本院卷第51頁至第58頁)情節相符,並有本院112年7月18日勘驗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8頁,內容詳附件)在卷可參,復有手機錄影影片光碟1片(偵卷卷末偵查光碟片存放袋)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5條規範對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
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之刑責,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外力施加恐懼的意思自由法益;倘以使人畏怖為目的,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該當於本罪,不以客觀上發生實際的危害為必要;又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文字,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至是否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應以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綜合社會通念判斷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被告本案向告訴人童泠泠、游舒惠稱「我就三不五時找人來你這邊鬧,我看你房子怎麼租」等語,客觀上已有欲加害告訴人童泠泠、游舒惠之財產之意,且被告為上開言論時,因與告訴人童泠泠、游舒惠間之停車爭執,處於高度憤怒、緊張之情緒中,是依當時客觀情境,告訴人童泠泠、游舒惠與被告間既處於高度衝突性之情境中,且其等亦無由得知被告話語之真意,而被告為上開話語之情境,亦難認係出於笑鬧、玩笑之意而為之,是其上開言語客觀上確已足使通常之人心生畏懼,且證人即告訴人童泠泠、游舒惠亦於偵查或本院審理中明確證稱其等因被告之上開言語而感到恐懼等語(見偵卷第62頁;本院卷第56頁),顯見被告上開欲加害於告訴人童泠泠、游舒惠財產之惡害告知,客觀上已足使通常之人心生畏懼,且確已使告訴人童泠泠、游舒惠因而感到恐懼、不安,而致生危害於告訴人童泠泠、游舒惠之安全,自該當於恐嚇行為無疑。
㈡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
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所謂侮辱者,係指以言語或舉動予以羞辱而言,亦即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為其他表示,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被告本案辱罵告訴人游舒惠之地點係上址建物前之馬路邊,係屬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用之道路,自屬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場所。又依現今一般社會通念,「幹你娘」一語,係以對他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為性貶抑而侮辱他人之意、「你是咧耗呆」一語,係指他人智商低落而侮辱他人之意、「你是嗑藥是不是手抖成這樣是怎樣」一語,係指他人涉嫌施用毒品等違禁物,均含有侮辱他人人格、貶損他人在社會上評價地位之意義,自屬於侮辱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本案所為,係基於同一行為決意,於同一話語中同時對
告訴人游舒惠為公然侮辱、恐嚇、對告訴人童泠泠恐嚇之行為,是其等上開行為間之行為決意應屬單一,且各行為之實行亦具高度重合,自無強行評價為數行為之必要,而僅以一行為評價即足,是被告以同一言語,同時恐嚇、侮辱告訴人游舒惠、童泠泠,應屬以一行為觸犯兩個相異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個恐嚇危害安全罪即足。聲請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應以數行為論擬,應屬誤會,附此說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
應知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對於任何糾紛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然僅因與告訴人童泠泠、游舒惠間之停車糾紛,竟心生不滿,率爾以上開言語恫嚇、辱罵告訴人童泠泠、游舒惠,行為殊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又被告雖有意與告訴人童泠泠、游舒惠洽談和解,惟因告訴人童泠泠、游舒惠並無和解意願,致其迄未能與告訴人童泠泠、游舒惠進行和解、調解,亦未能賠償告訴人童泠泠、游舒惠之損害,兼衡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自由業,月薪新臺幣(下同)35,000元至40,000元之經濟狀況,已婚,現與配偶同住,家中尚有父母親及手足,須扶養父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本院勘驗筆錄㈠vedio_曾彥豪_00000000_1影片部分:
(00:00:02)被告:我跟你講啦,我跟你講。
(00:00:08)告訴人游舒惠:講什麼?(00:00:09)被告:你很怕是不是(臺語)?(00:00:10)告訴人游舒惠:很怕啊,手都在皮皮剉,嘿阿。
(臺語)(00:00:13)被告:我跟你講啦,你今天這邊整理好對不對,
妳惹怒我沒關係,妳就保證妳這個房子以後好租出去,我跟妳講真的,妳就保證以後妳這個房子好租出去。
(00:00:20)告訴人游舒惠:然後咧,如果租不出去是要怎
樣?不要關(車窗)啦,然後咧。
(00:00:24)告訴人童泠泠:因為他一直靠進來。
(00:00:25)被告:我跟妳講,我一定會把妳們家所有事情,
讓這個整排全部都跟他們講,我看妳這個房子怎麼租出去,我就三不五時找人來妳這邊鬧,我看妳房子怎麼租。妳今天沒有對我很好,我也不會去對妳很好。
(00:00:32)告訴人游舒惠:什麼事啊?什麼事什麼事什麼事?恐嚇。他佔我們家的騎樓。
(00:00:39)告訴人童泠泠:我們對你們怎麼樣不好?你佔用我們家騎樓還這樣子。
(00:00:42)被告離開。
(00:00:49)告訴人游舒惠:(朝離去的被告喊道)沒禮貌!㈡vedio_曾彥豪_00000000_2影片部分:
(00:00:00)被告與童泠泠站在馬路邊對質。
(00:00:00)被告:你不高興什麼啦!(00:00:00)告訴人童泠泠:然後咧?然後咧?你要害我們家
租不出去損害我的權益,你要害我們家租不出去損害我的權益,再者你誹謗我們。
(00:00:11)被告:我誹謗你什麼啦,誹謗什麼啦!(00:00:12)告訴人童泠泠:你一直靠近幹什麼?(00:00:13)被告:你誹謗什麼啦?我靠近不能喔?這你們家
的是不是啦,這裡白線不是紅線啦,這裡我要怎麼動都可以啦(臺語)!(00:00:18)告訴人童泠泠:你嘴巴...你的態度不好。
(00:00:21)被告:這裡不是紅線是白線喔(臺語)。
(00:00:23)告訴人童泠泠:然後咧?(00:00:25)被告:白線是大家都一樣的(臺語)。
(00:00:24)告訴人游舒惠:你剛剛停我家騎樓啦,你剛剛停
我家騎樓,你剛剛停我家騎樓啦。
(00:00:29)被告:(朝掌鏡者即告訴人游舒惠)又怎樣啦?
你們騎樓怎樣啦?這..我跟你講這是白線白線,是大家的不是紅線(臺語)。
(00:00:35)告訴人游舒惠:阿騎樓咧?(00:00:37)被告:(朝告訴人游舒惠)你是咧耗呆啦!(00:00:38)告訴人游舒惠:騎樓咧!阿騎樓咧!蛤?(00:00:41)被告:(朝告訴人游舒惠)騎樓?騎樓怎樣(台
語)!(00:00:43)告訴人游舒惠:騎樓我們家的啦(臺語)。
(00:00:44)被告:(朝告訴人游舒惠)以後我就車把你擋這
啦(臺語)!(00:00:45)告訴人游舒惠:這樣喔(臺語)。
(00:00:46)被告:(朝告訴人游舒惠)幹拎娘咧雞掰怎樣
啦!你手會抖是不是啦(臺語)?(00:00:50)告訴人游舒惠:來啦來啦。快啦,有什麼話快說啦(臺語)。
(00:00:56)被告:(對告訴人童泠泠)好膽你就把拎北撞下
去啦,好膽你就把撞下去,有膽你就去報警啦(臺語)。
㈢vedio_曾彥豪_00000000_3影片部分:
(00:00:00)被告自家中走出,並往馬路邊車子方向走去。(00:00:01)告訴人游舒惠:騎樓是我家的啦。到底要講幾次
阿,騎樓我家的啦,騎樓我家的啦,你不能停啦,我們家的啦,沒禮貌是你啦,做不對的是你啦(臺語)。
(00:00:02)被告:以後我就停你家門口,以後我就停你家門口,以後我車停你家門口。
(00:00:21)被告:以後我停你們家白線啦,你們要故意這樣沒關係啦,以後警察...(臺語)。
(00:00:25)告訴人游舒惠:故意?誰故意?停人家家是誰故
意啦?蛤?誰故意啦?故意的人是誰啦!先講啦(臺語)!(00:00:28)被告:以後我停你們家白線啦,以後我停你們家白線(臺語)。
(00:00:33)告訴人游舒惠:故意的是誰?蛤?誰啦誰啦誰啦
誰啦,故意的是誰啦先講啦,誰啦誰啦(臺語)。
(00:00:35)被告:你手不要抖,你手不要抖,你手不要抖,你吃藥是不是啦,手抖成這樣(臺語)。
(00:00:43)被告:你是吃藥是不是,手抖成這樣做什麼(台語)。
(00:00:45)告訴人游舒惠:有人污、毀滅我,污謗,驗血啦要不要。
(00:00:51)被告:你就作賊心虛才會、才會那邊抖嘛,作賊
心虛是不是?阿你手在抖什麼?(00:00:53)告訴人游舒惠:作賊是誰?阿誰啦?我手抖關你
什麼事?你不要停我家騎樓就沒事了啦。
(00:01:00)被告:以後我就停你們前面啦,白線是我們大家
的啦,不是紅線啦,這裡不是臺北是臺中啦(臺語)!(00:01:03)告訴人游舒惠:你家前面,你家前面有得停不停,好奇怪喔,講話大小聲內。
(00:01:11)被告:是我不對嗎?難道是我不對?我今天我擋
在你們這邊,你打電話跟我講,我移走就好了,阿你還報警,報唦小啦,你報唦小啦(臺語)!(00:01:17)告訴人游舒惠:騎樓,騎樓,騎樓,騎樓,騎
樓。(00:01:22)被告:騎樓?騎樓又怎樣(臺語)!(00:01:24)告訴人游舒惠:騎樓我們家的(臺語)。
(00:01:26)被告:這裡沒人啊(臺語)。
(00:01:27)告訴人游舒惠:沒人?權狀誰的?(00:01:29)被告:權狀你的,怎樣?又怎樣?我不能擋是不
是?你打電話給我我移走就好了啊(台語)。
(00:01:32)告訴人游舒惠:你不能停我們家騎樓,我要講幾
次。我已經跟你講過,不要停我們家騎樓啦,我們家騎樓在這啦,不要給人家停啦,幾次了?幾次了(臺語)?(00:01:48)被告:沒關係,你要這樣沒關係,以後、以後我
就故意,你如果報警我都不管你,不接電話就好了(臺語)。
(00:01:54)被告往屋內走去。
(00:01:54)告訴人游舒惠:要脅,恐嚇,態度不佳, 嘎郎 樣,汙衊。
(00:02:10)被告自屋內走出,往馬路邊車子走去。
(00:02:12)被告:你要這樣子沒關係啦,以後我就停你白線,我不會管你打不打電話啦。
(00:02:18)告訴人游舒惠:不聽司法,不聽警察勸告。
㈣vedio_曾彥豪_00000000_4影片部分:
身著黑色短袖上衣、藍色牛仔褲之男子(即被告)自影片畫面右方朝左方前進,朝一名站馬路邊黑色休旅車旁之女子(即告訴人童泠泠)走去並同時大吼「怎樣啦!蛤!(臺語)」(語畢後插腰站在告訴人童泠泠面前),告訴人童泠泠對被告「移走喔(臺語)」,被告邊往回走向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邊回覆「我就要故意要走啦(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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