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9號聲請人 鄭啟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寶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聲請人姓名,核與印鑑章不符,請明確表明聲請人姓名究為「鄭啟龍」或「 鄭啓龍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