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41號聲請人建興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堯 相對人 劉文棠 即聯亞大理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棠即聯亞大理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劉文棠即聯亞大理石之證明文件,並提供相對人最新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