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32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林月山 等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並檢具相關事證釋明本件相對人係自何時逾期未繳
納本息,因而喪失期限利益?㈡請就相對人林月山102年1月14日所為之陳述表示意見。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