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抗告人 黃葉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葉明情 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9月7日、107年9月26日本院106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經抗告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抗告狀到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為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第3項所明定。而向法院傳送之文書,未依本法及家事事件書狀規則等之書狀規定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查抗告人與相對人葉明情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抗告人雖於民國107年9月25日及107年10月19日以電子傳送方式對本院107年9月7日、同年月26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迄今未補提經其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原本到院,於法尚有未合,茲限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依法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