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楠梓惠利塑膠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00,000元,應繳
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44,5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