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22號
原 告 甲○○○
乙○○
上原告與被告丙○○、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
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
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