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字第48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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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玖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者每月給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