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04號
原 告 蔡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錦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1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