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1398號

原告 張金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附帶說明的是,本件被告為外籍移工,已出境離開本國近一年,若原告認為本件無訴訟實益(例如認為即使勝訴也無從執行到財產),則可選擇撤回本訴而不繳納本件裁判費;若仍欲繼續訴訟,則務必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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