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693號
法定代理人 何雅亭
被告 曾美鳳
訴訟代理人 胡龍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同年月16日寄存原告營業所所在地所屬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依法於寄存後經10日即同年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補正,有本院三重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