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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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87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告 陳日泉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燕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規定自明。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1號高速公路北向高架40.2公里處之高乘載車道,係屬新北市林口區之範圍,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