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3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38號

原告 簡莉貽

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訴訟代理人 吳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接受左上第一大臼齒植牙第二階段翻瓣手術、合併牙肉切開及縫合手術。原告於110年10月26日備齊證明文件依約向被告提起保險理賠申請,但被告拒不賠付等語,爰依保險契約及保險法第34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自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已經於113年1月5日給付原告6,000元及遲延利息共1,289元,原告債權已經消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依債之本旨向債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0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13年1月5日給付原告6,000元及遲延利息共1,289元,業據被告提出保險金理賠通知書為證(本院卷第55頁),且此情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58頁反面),足見被告已經債之本旨向原告為清償,並經原告受領,是兩造間之債之關係消滅,原告為上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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