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凱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凱鉦因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併合處罰之數罪本屬各自獨立之罪,其罪責分別存在,僅係處罰上發生合併之關係。倘併罰數罪之宣告刑,其中得易刑處分者與不得易刑處分者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刑,造成受刑人之不利益,有違限制刑罰加重之恤刑目的。查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施行,其修正後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換言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已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
經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從而,本件數罪併罰,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上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期,均經分別確定。又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並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47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則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有該裁判附卷可憑。而附表編號1、11至13所示之罪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遍查卷內資料,並無檢察官探詢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13合併定執行刑之意願,或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尚不得逕依職權就附表1至13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是本件檢察官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鄭水銓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微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受刑人彭凱鉦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5.07│100.05.07│100.05.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少│臺中地檢100年少│臺中地檢100年少││年度及案號│連偵字第63號│連偵字第63號│連偵字第6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255號│2255號│2255號││├────┼────────┼────────┼────────┤││判決日期│100.08.18│100.08.18│100.08.1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決││2255號│2255號│2255號││├────┼────────┼────────┼────────┤││判決│100.09.19│100.09.19│100.09.19│││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1曾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47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5.07│100.05.07│100.05.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少│臺中地檢100年少│臺中地檢100年少││年度及案號│連偵字第63號│連偵字第63號│連偵字第6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255號│2255號│2255號││├────┼────────┼────────┼────────┤││判決日期│100.08.18│100.08.18│100.08.18│├───┼────┼────────┼────────┼────────┤││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決││2255號│2255號│2255號││├────┼────────┼────────┼────────┤││判決│100.09.19│100.09.19│100.09.19│││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1曾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47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編號│7│8│9│├────────┼────────┼────────┼────────┤│罪名│誣告│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05.07│100.05.03│100.05.0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少│臺中地檢100年偵│臺中地檢100年偵││年度及案號│連偵字第63號│字第14968號│字第1496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事實審││2255號│2346號│2346號││├────┼────────┼────────┼────────┤││判決日期│100.08.18│100.08.26│100.08.26│├───┼────┼────────┼────────┼────────┤││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決││2255號│2346號│2346號││├────┼────────┼────────┼────────┤││判決│100.09.19│100.09.19│100.09.19│││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1曾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47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0.5.3│99.12.12至│100.01.03至││││99.12.13│100.01.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偵│新北地檢100年偵│臺北地檢100年少││年度及案號│字第16378號│字第15698號│連偵字第40號│├───┬────┼────────┼────────┼────────┤││法院│臺中地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730│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1813號│3029號││├────┼────────┼────────┼────────┤││判決日期│100.11.17│101.11.07│102.01.23│├───┼────┼────────┼────────┼────────┤││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730│102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判決││號│107號│1348號││├────┼────────┼────────┼────────┤││判決│100.12.12│102.01.09│103.04.30│││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1曾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473│編號12、13曾經本│││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編號│13││├────────┼────────┤││罪名│偽造文書│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0.01.25││├────────┼────────┤││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0年少│││年度及案號│連偵字第40號││├───┬────┼────────┤│││法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3029號│││├────┼────────┤│││判決日期│102.01.23││├───┼────┼────────┤│││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判決││1348號│││├────┼────────┤│││判決│103.04.30││││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2、13曾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02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