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415號債權人大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天男 債務人 黃俊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柒萬伍仟伍佰零參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息者,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此觀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4條規定自明。經查,債權人陳稱其執有債務人簽發之本票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4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14,312元之本票,經屆期提示均未獲兌現,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即應自到期日起算,其請求利息逾此部分者,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415號│├──┬───┬─────┬────┬───────┬───────┤│編號│發票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利息起算日││││(新臺幣)││││├──┼───┼─────┼────┼───────┼───────┤│001│黃俊霖│317,110元│TS696902│102年7月8日│102年8月31日│├──┼───┼─────┼────┼───────┼───────┤│002│黃俊霖│307,672元│TS696903│102年9月11日│102年9月30日│├──┼───┼─────┼────┼───────┼───────┤│003│黃俊霖│290,285元│TS696904│102年9月11日│102年10月31日│├──┼───┼─────┼────┼───────┼───────┤│004│黃俊霖│314,312元│TS696905│102年10月3日│102年11月30日│├──┼───┼─────┼────┼───────┼───────┤│005│黃俊霖│285,710元│TS696906│102年11月12日│102年12月31日│├──┼───┼─────┼────┼───────┼───────┤│006│黃俊霖│277,372元│TS696907│102年12月9日│103年1月31日│├──┼───┼─────┼────┼───────┼───────┤│007│黃俊霖│295,446元│TS696908│103年1月15日│103年2月28日│├──┼───┼─────┼────┼───────┼───────┤│008│黃俊霖│301,185元│TS696909│103年2月10日│103年3月31日│├──┼───┼─────┼────┼───────┼───────┤│009│黃俊霖│70,672元│TS696910│103年4月7日│103年4月30日│├──┼───┼─────┼────┼───────┼───────┤│010│黃俊霖│115,778元│TS696911│103年4月7日│10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