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94號上訴人甲○○
安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光寶 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394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442,8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2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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