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方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武昌電化商品有限公司、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息之利率。
三、請釋明得向甲○○個人請求之依據。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