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字第90號原告丁○○
丙○○甲○○被告味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莊珮君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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