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37號上訴人乙○○○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96年度訴字第1037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洪榮家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