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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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5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國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81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貳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被告薛國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年4月15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市○○路○段○○○號麥當勞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月17日上午1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郵局前,為警臨檢查獲,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298公克)之事實,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1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
8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驗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4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三、查扣案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8900公克,淨重0.6300公克,鑑驗使用0.0002公克,驗餘淨重0.6298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4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2年度毒偵字第817號卷第48頁至第49頁),足徵扣案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袋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8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102年度毒偵字第817號卷第74頁),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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