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七三九號
原告盈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庚○○
戊○○己○○丙○○ 馮欣伯 律師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八樓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號八樓
徐明輝 住.壬○○住.辛○○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