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976號原告好厝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乙○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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