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17號原告乙○○
號1樓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鄉○○村○○鄰○○路○○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