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50號原告乙○○
巷6弄3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請求離婚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財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