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65號原告延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HK)LTD.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壹仟叁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