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二五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四四四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及電話紀錄單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