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B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