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返還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伍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與原告訂立國際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結帳繳款日向原告清償。逾期未清償,應另給付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以相同期間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逾期違約金。嗣被告
自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止之持卡期間,持卡消費簽帳計金
額新台幣四萬一千八百二十二元,未按期給付,屢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