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原告對於坐落台南縣○○鄉○○○段一三三之三地號、地目田、面積五五四0平
方公尺、應有部分九分之一土地,於本院八十四年度執字第五六七七號強制執行事件
拍賣程序中,有優先承受權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鄭玉林 所有坐落台南縣○○鄉○○○段一三三之三地
號、地目田、面積五五四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九分之一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與原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並經登記在案,惟前開土地應有部分經本院八
十四年度執字第五六七七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時,漏未通知原告優先承受,而由
被告拍定買受,爰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受權存在等情;被告亦
不否認原告就系爭土地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有優先承受權存在。
二、按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