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20號聲請人 杜雪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建分┌──────────────────────────────────────────────┐│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協振興機械有限公司│三信商業銀行大智分│108年11月20│5,180元│GA0000000││││ 黃哲龍 │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