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國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國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8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考量被告於前案所犯亦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犯罪,惟其卻對先前所受刑之執行欠缺感知,而再為本案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足徵其惡性非輕,且前案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竟漠視政府再三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之法令,仍酒後騎乘普通輕型機車上路,罔顧自己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本件吐氣酒測值為每公升0.33毫克之情節;兼衡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後坦承不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9576號被告林國斯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國斯於民國100年、103年及107年間各有1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末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36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自110年2月27日20時許起至同日23時許止,在臺中市烏日區烏日火車站附近某小吃店,飲用高粱酒後,仍自110年2月28日13時許,騎乘牌照號碼TH8-759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巷000○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發覺其身有酒味,經警於同日13時39分許,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3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國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查獲員警職務報告書、被告之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國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第1款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檢察官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振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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