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非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非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非抗字第1號再抗告人 黃青山黃葉榮娥 之繼承人
黃揚達 即黃葉榮娥之繼承人 黃裕文 即黃葉榮娥之繼承人 黃琪筠 即黃葉榮娥之繼承人 黃敏祝 即黃葉榮娥之繼承人 陳黃茶 共同代理人 吳依蓉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0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再抗告意旨略以: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抗告人已向原審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106年度重訴字第155號),在該訴訟確定前,伊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法院非不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然原審無依職權審酌本件有無停止執行之原因,逕駁回伊聲請停止執行之請求,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司法院解釋者而言」(最高法院71年台再字第210號判例參照)。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乃在使債權人之債權早日實現,以保障人民之權利。從而,除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外,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停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73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以其對於再抗告人即主債務人陳黃茶有原審106
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裁定所載之債權,並以義務人黃葉榮娥(於105年12月24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可稽)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該債權又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黃葉榮娥死亡後,系爭不動產已由再抗告人黃青山、黃揚達、黃裕文、黃琪筠、黃敏祝等繼承並辦理繼承登記為由,聲請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原司法事務官所為准許拍賣系爭不動產之裁定,於法並無不當,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亦無不合。㈡再抗告人以伊已提起另案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原裁定
未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命再抗告人供擔保停止執行,亦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提起本件再抗告;而查強制執行法第18條之規定,須強制執行後始得聲請停止執行,且仍須受訴法院認有必要,方得裁定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執行。原審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依相對人所提證物為形式上審查,已堪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則原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90號裁定准許拍賣再抗告人所有系爭抵押物,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該未定相當擔保停止執行,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高榮宏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素玲┌─────────────────────────────┐│附表:│├──┬────────────────┬────┬────┤││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28│147.83│全部│└──┴───┴────┴────┴──┴────┴────┘┌──────────────────────────────────────────┐│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20│臺南市新化區│臺南市新│3層樓房│14│14│35│33│平│加強│6.│平│全部│││9│○○路000號│化區新音│加強磚造│8.│8.│.9│2.│方│磚造│72│方││││││段427、4││07│07│1│05│公│││公││││││28地號││││││尺│││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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