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富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罰執字第198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富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富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余富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同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8000元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又受刑人已於民國111年7月18日執行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於112年5月1日縮刑期滿,為免造成實際服刑期恐長於所宣告應執行刑期之不利益,應認合於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揭櫫之急迫情形,爰不待受刑人之意見陳述。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附表:受刑人余富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新臺幣6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新臺幣30000元犯罪日期111年3月27日111年6月4日111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148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250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3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沙簡字第199號111年度沙簡字第338號111年度沙簡字第442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6日111年7月25日111年9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沙簡字第199號111年度沙簡字第338號111年度沙簡字第442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6月13日111年10月13日111年1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字第29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字第58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罰執字第635號編號1至5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罰金48000元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3000元罰金新臺幣2000元犯罪日期111年6月11日、12日111年6月3日111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260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06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8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沙簡字第350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597號111年度沙簡字第657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7日111年11月29日111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沙簡字第350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597號111年度沙簡字第6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2月19日111年12月28日112年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罰執字第3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罰執字第4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罰執字第198號編號1至5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罰金48000元編號7(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犯罪日期111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5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沙簡字第57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沙簡字第5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罰執字第2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