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高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64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參包(總純質淨重貳拾捌點壹捌貳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高誌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3包(總純質淨重28.1827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37號判決有罪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529號判決有罪確定,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22時43分許至23時15分許間為警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3包(總純質淨重28.1827公克),係被告上開前案販賣或施用所餘,而受上開前案判決效力所及,並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判決、不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二)扣案之晶體23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3月1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242號、111年3月10日草療鑑字第1110200243號鑑驗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11年4月15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10014011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930號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足認屬第二級毒品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3只及該等外包裝袋內含之小包裝袋及殘渣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子瑩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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