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秋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明平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第1項規定,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是以,提起上訴如未繳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5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揭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11至25頁)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書記官何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