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自字第78號自訴人乙○○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1條定有明文,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乙○○與被告甲○○現為配偶,有卷附自訴人與被告之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報表可稽,是依前開說明,自訴人不得對於被告提起自訴,本院自應為自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胡宏文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婷婷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