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具保人乙○○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以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之。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俊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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