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6號原告 謝武全 被告 許美莉
鄭富元 鄭雲鳳
許美蘭
許美君 許庭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告 許鴻文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麗珍 被告 許菀庭
許馨予 許涵琇 許博勛 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許惠珍
許閔鈞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 律師被告 許致瑋
許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7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涉及之基礎事實即澎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業經於111年間重測,地號已改為○○鄉○○○段0000地號,面積亦略有變動,本院經審酌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