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李益全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 吳啓源 律師原告與被告漢樺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