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7號上訴人 李淑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嘉惠 、 陳耀 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其新台幣(下同)15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又請求被上訴人道歉,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反訴部分,上訴人就財產給付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就非財產給付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25元(2325+4500+1500+4500=12825),扣除上訴人已繳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尚應補繳1萬5元(00000-0000=1000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