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交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品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2年2月17日上午11時30分在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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