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告 古旻禾 被告 黃慶潭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34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慶潭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古旻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許芳瑜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