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雄小字第268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林彥甫
被 告 郭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