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四)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㈣字第九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趙培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義務辯護人 張世興 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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